贵州省毕节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9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

法定代表人付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毕节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刘 维 华 

二0一五年八日一日

书记员  朱永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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