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海申请执行罗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9
申请执行人刘志海。

被执行人罗忠军。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志海申请执行罗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 本案执行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贵 生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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