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忠军。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志海申请执行罗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 本案执行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贵 生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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