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江,贵州省大方县人。
被执行人毕节地区晟景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梨树镇二堡村黔西北汽车城旁。
法定代表人,柳发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建行中山支行6楼。
代表人,唐平,系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2)黔七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郭林申请执行彭江、毕节地区晟景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其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江、毕节地区晟景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住房、无车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江、毕节地区晟景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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