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全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左前友申请执行孙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全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张贵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新
")被执行人孙全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左前友申请执行孙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全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张贵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