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春江。
本院受理袁继军申请执行刘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436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春江有存款,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刘春江长期在外务工,在该村没有任何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张贵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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