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兴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曾月华申请执行潘兴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兴怀的工资账户、房屋已被本院冻结和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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