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文,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影全。
被执行人王仲明。
被执行人支林。
被执行人陈亚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现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黔毕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影全、王仲明、支林、陈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影全、王仲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1)黔毕民初字笫031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明确被执行人支林、陈亚萍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5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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