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有春,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显刚。
被执行人湛文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笫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余开远申请执行刘显刚、湛文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显刚、湛文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开远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6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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