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启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来云申请执行朱启扩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朱启扩在七星关区水箐中学工程款82535.72元尚未提取。本院认为,在此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即由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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