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燕如晶。
被执行人燕健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刑初字第6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燕金胜申请执行燕如晶、燕健华故意伤害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燕金胜以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为由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张贵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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