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600号吴愿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称收到民事判决书之日起在15日内已经上诉。经查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该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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