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吕敬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曹奕林。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聂祥武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住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系浙江省新昌县人,在本地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聂祥武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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