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立申请执行彭烁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8
申请执行人罗立。

被执行人彭烁。

本院受理罗立申请执行彭烁支付令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274号。经查,被执行人罗立系毕节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其在建行毕节市桂花支行的工资帐户已被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78号案冻结。执行人员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钟家树罗立,罗立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张贵生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