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烁。
本院受理罗立申请执行彭烁支付令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274号。经查,被执行人罗立系毕节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其在建行毕节市桂花支行的工资帐户已被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78号案冻结。执行人员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钟家树罗立,罗立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张贵生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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