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黔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贾松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231号。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执行条件,执行人员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贾松,贾松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张贵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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