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卫平,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方彬申请执行陈卫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卫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刘维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新
")被执行人陈卫平,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方彬申请执行陈卫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卫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刘维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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