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时云。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327号莫燕莉申请执行申时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住所地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庆祝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申时云与妻长期在外打工为业,在该村有一个进出约50平方米木瓦结构房屋,辖区无其他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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