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叶双平申请执行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其所有的新天地城市花园(金水岸)A楼A-11-4号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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