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代理人武祥忠,系武绍学之父。(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薛朝仲。(现正在服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七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武绍学申请执行薛朝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朝仲正在服刑期间,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己向申请执行人武绍学的委托代理人武祥忠释明。委托代理人武样忠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 黔七执字笫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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