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松,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350号李远学申请执行付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远学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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