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刚申请执行郭正昭、黎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8
申请执行人罗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雪红,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韩贤跃,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正昭,1976年11月5日。

被执人黎鹏,男,汉族,三十多岁。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168号罗刚申请执行郭正昭、黎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

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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