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秀,毕节市人。现服刑于贵州省笫二女子监狱。
被执行人晏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学敏申请执行周秀、晏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周秀、晏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己向申请执行人吴学敏释明。申请执行人吴学敏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 黔七执字笫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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