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路某某,42岁,系申请执行人路某之父。
被执行人刘万科,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路某申请执行刘万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路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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