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针纺百货公司申请执行王凡先、王凡强、王凡烈、王凡林、王凡英、王青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8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针纺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洁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凡先,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凡强,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凡英。

被执行人王凡烈,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凡林,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市针纺百货公司申请执行王凡先、王凡强、王凡烈、王凡林、王凡英、王青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毕节市针纺百货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凡先、王凡强、王凡烈、王凡林、王凡英、王青所争议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箱子路135号街面房的原附1、2、3号房是被执行人王凡先实际占有使用。而且被执行人王凡先是几十年的上访户,身体状况不好,年事已高,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很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王凡先采取极端行为寻死,从而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经合议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维华

审判员  王建勇

审判员  朱永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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