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洁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凡先,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凡强,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凡英。
被执行人王凡烈,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凡林,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王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市针纺百货公司申请执行王凡先、王凡强、王凡烈、王凡林、王凡英、王青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毕节市针纺百货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凡先、王凡强、王凡烈、王凡林、王凡英、王青所争议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箱子路135号街面房的原附1、2、3号房是被执行人王凡先实际占有使用。而且被执行人王凡先是几十年的上访户,身体状况不好,年事已高,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很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王凡先采取极端行为寻死,从而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经合议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维华
审判员 王建勇
审判员 朱永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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