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兴怀,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519号吴学文申请执行潘兴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兴怀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吴家湾、清毕路两处房屋及在七星关区公安局的工资账户分别因另案被本院保全查封、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另案审结后,再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在此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有执行条件,本院立即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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