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贵军,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176号范颖申请执行孙贵军故意伤害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贵军外出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住房,无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 丽 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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