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忠党。
被执行人葛传洪。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汝振荣申请执行吴忠党、葛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吴忠党、葛传洪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忠党、葛传洪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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