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执200-2号:终本裁定(陈希举、陈忠亿)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8
申请人陈希举,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刚强,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德彦,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忠亿,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息烽县工商局职工,住息烽县永靖镇花园南路工商局宿舍。身份证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息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陈希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忠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陈忠亿应给付陈希举借款10万元及利息2.4万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760元,合计1272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忠亿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5年5月12日,执行员在息烽县房地产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陈忠亿的房产信息,经查,陈忠亿在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13幢1层1-29号有门面1间,因本院其他在办执行案件处置执行过程之中,陈忠亿暂已无其他房产。2015年5月26日,本院执行员通过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陈忠亿的存款余额,经查,陈忠亿无存款余额。2015年10月10日,本院执行员通过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忠亿的存款余额,经查,陈忠亿也无存款余额。2015年6月19日执行员通过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忠亿的工资收入,经查,陈忠亿每月工资3096.92元,因本院其他在办执行案件每月扣划1200元,剩余工资仅能维持被执行人其家庭基本生活开支。2015年7月1日,执行员在息烽县公安局永靖派出所查询陈忠亿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忠亿无车辆。另外,本院于2015年9月6日,执行员在息烽县国土资源局查询陈忠亿的林权信息,经查,陈忠亿在息烽县永靖镇联丰村无荒山。

综上所述,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息执字第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光亮

审 判 员  何云勇

代理审判员  程方义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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