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笫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陈忠申请执行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亮工资账户己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止),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陈忠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6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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