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琴,195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法受理吴道碧申请执行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5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建忠
")被执行人邓琴,195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法受理吴道碧申请执行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5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