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珍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珍洪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大堡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李珍洪从小就随父母离开本地,在辖区无其他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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