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阳浩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波,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201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路琴申请执行贵阳浩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
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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