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建友节能免烧砖厂申请执行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8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建友节能免烧砖厂。

法定代表人吴道明。

被执行人余军。

本院根据(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300元,诉讼费332.50元,执行费225元。已执行到位870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8475元,余225元作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元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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