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廷翠, 女。
被执行人陈得祥。系被告王廷翠之子, 法定监护人。
被执行人陈得志。系被告王廷翠之子, 法定监护人。
被执行人陈得全。系被告王廷翠之子, 法定监护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支家俊申请执行王廷翠,陈得祥 陈得全 陈得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 黔七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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