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玉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胡艳红申请执行胡玉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胡玉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审判长己向申请执行人胡艳红释明,申请执行人胡艳红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本案延期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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