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启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胜,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锦桦建筑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代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守强,四川省汉源县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77号贵州省燎旺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燎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杰胜以被执行人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守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 丽 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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