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顾晓燕,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分公司。
负责人顾晓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开英申请执行顾晓燕、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责任。被执行人顾晓燕、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分公司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开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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