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坤,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毕中民商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远举申请执行张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住所地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坪山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张坤的父母在该村修有砖房约80平方米,瓦房约40平方米,属张景奇、张景洪、张坤三弟兄均分。被执行人张坤在辖区内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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