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毕节市朱昌镇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吴鹏。
被执行人吴鹏,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七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先伦申请执行毕节市朱昌镇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吴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朱昌镇发启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吴鹏在该村无收入、无房屋。经本院查实吴鹏在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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