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安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毕节市天惠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怀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611号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天惠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天惠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无房屋产权及车辆所有权登记,银行无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毕节市天惠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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