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武崇俊(曾用名:武宗霖)。
被执行人李刚。
被执行人邓健。
被执行人李昶。
本院受理杨世龙申请执行武崇俊、李刚、邓健、李昶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242号。经查,被执行人武崇俊、李刚、邓健、李昶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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