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701号盛作荣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仲字(2015)57号仲裁裁决书将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误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认为,该仲裁裁决书存在严重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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