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赫章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毕节市开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赫章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609号。因被执行人赫章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不明,申请人正在了解其财产线索,在此期间申请法院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关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