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刘丽申请执行陈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5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陈耿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 黔七执字笫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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