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建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周训忠申请执行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
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朱 永 红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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