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亚萍申请执行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内部付款审批须要一定时间特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 黔毕中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维 华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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