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吕敬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曹奕林。
本院依法受理聂中胜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奕林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建忠
")委托代理人吕敬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曹奕林。
本院依法受理聂中胜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奕林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