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碧琴特别授权代理,系申请执行人胡永贵之妻。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永芳,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薛朝江,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朱彬杰,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51号胡永贵申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永芳、薛朝江、朱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至法院,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薛朝江的银行存款支付执行款,本案部分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永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吴碧琴以周永芳、朱彬杰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 丽 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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