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577号毕节市华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5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大方县九驿大道绅达国际豪庭A3号1-2-2号、1-3-3号房屋及负1-22号、负2-22号车场,并于即日在大方县房产事业局办理了查封登记。现因查封的房屋、车场未验收交付使用,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房屋、车场验收交付使用后,本院立即对查封的房屋、车场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