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贵州省湄潭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兰兴阳,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省湄潭县品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代松。
本院在审理贵州省湄潭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贵州省湄潭县品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石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09)湄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石代松位于湄潭县湄江镇黎家巷XX栋XX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一套。异议申请人王玲敏于2015年2月9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申请人王玲敏称:你院(2009)湄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石代松位于湄潭县湄江镇黎家巷XX栋XX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一套系我的个人财产,不是被申请人石代松的财产。2003年2月12日我和石代松离婚,约定房屋属于我所有。近段时间我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知道该房屋被你院冻结,导致办理不能。你院的裁定属执行标的物的错误,要求你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并且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异议申请人王玲敏与被申请人石代松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在湄潭县湄江镇黎家巷XX栋XX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一套。异议申请人王玲敏与被申请人石代松于2003年2月12日订立离婚协议,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家庭财产分割第(2)项载明“住房一套,100多平方,归女方所有......”,并于当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4日,本院受理贵州省湄潭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贵州省湄潭县品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石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2009)湄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一套裁定冻结,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冻结手续。
上述事实,异议申请人王玲敏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被申请人石代松解除查封申请书、房屋产权证等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王玲敏就提交的执行标的物书面异议,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主张。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和异议申请人王玲敏的异议主张一致,即在房屋裁定查封前,异议申请人王玲敏与被申请人石代松已协议离婚,房屋归异议申请人王玲敏所有,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但案外人异议申请人王玲敏已实际占有,异议申请人王玲敏的标的物异议主张成立,应解除房屋的查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黎家巷XX栋XX号房屋住宅一套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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