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沈承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雷承诚申请执行沈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承美所有的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无银行存款,属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经合议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朱永红
审判员 刘维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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