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承诚申请执行沈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7
申请执行人雷承诚,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沈承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雷承诚申请执行沈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承美所有的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无银行存款,属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经合议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朱永红

审判员  刘维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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